论欠条的性质及其受侵害行为的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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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泽善,晋涛.论欠条的性质及其受侵害行为的定性[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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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泽善 晋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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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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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欠条本身不是债权,只是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当欠条是证明债权的唯一证据并且对受到侵害的债权具有保护价值时,其才可以被视为债权。欠条是一种财产性利益,但是普通欠条和作为债权唯一证明的欠条体现的财产性利益并不相同。盗窃普通欠条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作为债权唯一证明的欠条的,构成盗窃罪。抢劫普通欠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债权唯一证明的欠条构成抢劫罪。抢夺、骗取普通欠条或捡到欠条后撕毁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夺、骗取作为债权唯一证明的欠条,构成抢夺罪、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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