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要求“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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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发强.不宜要求“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J].法商研究,2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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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发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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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干部湖南长沙41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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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曾几何时 ,“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提法在法院系统出现。该提法自产生以来颇有生命力 ,近几年来越提越响 ,上至最高法院下至基层法院 ,无论是最高法院的文件、社论 (指《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社论 ) ,还是地方各级法院的工作报告、机关总结、经验汇报等材料 ,都要将“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作为重要内容提出来 ,或作为指导思想和重要任务进行部署 ,或作为重要经验进行总结。笔者认为 ,“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提法有违宪法“依法治国”的精神 ,不利于严肃执法 ,阻碍审判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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