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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重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体系
引用本文:聂早早,张娟.应当重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体系[J].人民检察,2005(11).
作者姓名:聂早早  张娟
作者单位: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河北省定州市教育局
摘    要:一、重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体系的必要性惩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离不开刑罚。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刑罚,表明国家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谴责与否定评价。我国刑法总则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这种刑罚体系的构建是针对一切犯罪人,并没有考虑成年犯罪人与未成年犯罪人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区别。由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下列问题: 1.刑罚立法与“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存在矛盾。把未成年犯罪人作为特殊情况不适用死刑在“刑罚种类”里予以原则性规定,另一从宽原则却置于“犯罪和刑事责任”一节,分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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