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全国部分省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新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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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江苏省
确定养老保险异地转接原则。《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规定,该省户籍,在外地参保,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后又跨省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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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养老保险关系 全国部分省市 2010年 基本养老保险 新政 跨省就业 企业职工 江苏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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