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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能否成为一种新的社会救助方式?
引用本文:徐倩,高传胜.社会企业能否成为一种新的社会救助方式?[J].中国民政,2012(6):13-15.
作者姓名:徐倩  高传胜
摘    要: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相对健全的社会救助体系,但救助方式仍然主要局限于款物接济,这种社会救助方式不仅高度依赖于财政状况、面临着“搭便车”和“养懒汉”等道德风险问题,而且未能像社会企业那样创造出公平、有利的工作条件和就业机会,发挥受助者与生俱来的潜能和创造力。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博士、孟加拉国经济学教授尤努斯创立的格莱珉银行(乡村银行)及格莱珉公司群是典型的社会企业,它作为一种新型的救助方式,为中国社会救助方式改革提供了“授人以渔”、“助人自助”的新思路。本文对我国如何结合实际,借鉴国际经验。从理念构建,政策扶持、资金支撑以及非社会企业转型等方面支持社会企业充分发展,拓宽社会救助理念与思路,进而更加有效地发挥社会救助资源的功能提供了一定的启示。

关 键 词:社会企业  救助方式  社会救助体系  诺贝尔和平奖  “授人以渔”  “搭便车”  经济学博士  格莱珉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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