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中连带责任的限制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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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阳雪雅.论《侵权责任法》中连带责任的限制适用[J].求索,2012(1):167-16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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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阳雪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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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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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11XFX01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项目(SWU1009025);西南大学科研基金项目(SWU10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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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有限制适用的规定。从共同侵权的界定标准来看,侵权责任法采用了主观说。理论上主观说比客观说更符合逻辑,主观说比折衷说更明晰,狭义主观说比广义主观说更明确。就高度危险物所有权人的连带责任适用情况看,侵权责任法未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但是所有权人在他人合法占有情形下相较于他人非法占有情形下具有较高程度的可归责性,归责原则应更严格,侵权责任法未体现该种变化。从教唆帮助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主体的情形看,监护人承担了过错范围内的按份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未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形。就数人实施环境侵权看,应对环境侵权进一步类型化,连带责任适用可以更多考虑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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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 高度危险物 监护人责任 环境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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