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意外事件”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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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百顺.关于“意外事件”之我见[J].中国民政,2009(2):4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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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百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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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莱西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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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评残中如何认定“意外事件”的复函(民函2008]195号)规定,“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非故意,非过失的情况下,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致残的情形,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主观状态,这一主观状态与致残情形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不属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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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意外事件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应当预见 因果关系 行为人 民政部 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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