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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意外事件”之我见
引用本文:杨百顺.关于“意外事件”之我见[J].中国民政,2009(2):42-42.
作者姓名:杨百顺
作者单位:山东省莱西市民政局  
摘    要: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评残中如何认定“意外事件”的复函(民函2008]195号)规定,“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非故意,非过失的情况下,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致残的情形,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主观状态,这一主观状态与致残情形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不属意外。

关 键 词:意外事件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应当预见  因果关系  行为人  民政部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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