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我国《公司法》中的认缴资本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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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英利.评我国《公司法》中的认缴资本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5):134-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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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英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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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秦皇岛,066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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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新《公司法》将过去单一的"法定资本制"调整为"认缴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相结合的资本制度.但该资本制度的缺点是股东首付的法定出资比例稍低,缴清全部出资的期限稍长,特别是在我国信用制度不健全的背景下,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应将股东首付的法定出资比例提高至40%至50%,并适当缩短缴清出资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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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法 认缴资本制 股东出资比例 |
文章编号: | 1004-9428(2006)05-013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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