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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限股权转让效力新解——基于江苏公司纠纷案件裁判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作者姓名:吴建斌  赵屹
作者单位:[1]南京大学法学院 [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基金项目:南京大学“985工程”二期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特别项目“经济全球化与中日民商法互动关系”的系列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现行《公司法》第72条第4款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后,法学理论界有关公司限制股权转让规则本身效力的争议已经不多,但公司设限股权转让的效力究竟如何,仍无定论。江苏作为经济文化大省,各级法院有关公司纠纷案件裁判的实践经验及理论成果,在国内司法实务界往往具有先导作用,而就上述争议的裁判却难能把握分寸,包括公司按照章程设限收回处分股权、公司根据其他约定收回处分股权,以及股东违反章程设限转让股权三种行为效力的认定,都有相互矛盾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声誉以及法制统一。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对其进行梳理剖析,找出问题所在,揭示一般规律,不仅可对全国各地法院公司纠纷案件裁判提供有益指导,有助于提高其裁判水平,而且也能澄清法律经济学本土化进程中的认识误区,推动我国公司法理学的完善。

关 键 词:股权转让  公司设限  效力认定  江苏裁判  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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