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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的胜利——大法官法院与普通法法院的管辖权冲突
引用本文:冷霞.衡平法的胜利——大法官法院与普通法法院的管辖权冲突[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2):165-188.
作者姓名:冷霞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
基金项目: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律与比较法中心课题“英国衡平司法研究”的研究成果,批准号07GBY018
摘    要:本文以16世纪末17世纪初英国大法官法院大法官法院与普通法法院的管辖权冲突为研究对象,对这一冲突所涉具体案件进行了完整梳理,指出普通法法院主要是通过《蔑视王权罪法》和人身保护令两条路径发起挑战。尽管在1616年的冲突中国王詹姆士一世作出"衡平法优先"的裁决,但事实上,衡平法的胜利直至1621年的弹劾培根事件才得以最终确立。而衡平法之所以在冲突中获胜,一方面得益于王权的支持,另一方面在于其已成为英国法中必不可少的有机组成部分。

关 键 词:衡平法  大法官法院  普通法法院  管辖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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