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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摘 要:
1.2012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法释〔2012〕17号3.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关 键 词: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入境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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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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