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罚金刑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类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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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暄.论罚金刑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类型适用[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3(5):7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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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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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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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8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面向诉讼全流程的一体化便民服务技术及装备研究”(2018YFC083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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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实践中对于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形式与预缴罚金的效力认定具有一定随意性。应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殊预防的核心本质,从预防目的入手建构罚金刑的适用与犯罪类型的衔接模式。具体的类型化过程应区分轻罪与重罪,在重罪中区分财产犯罪和其他贪利型犯罪。对于其他贪利型犯罪,应将之定义为在主观要素上具备“营利目的”“牟利目的”“非法占有目的”“非法所有目的”之一的犯罪。在不同犯罪类型中,对量刑建议的提出形式和预缴罚金的效力认定存在着不同要求。在上述模式的具体适用中,应着重考虑效率价值对于预防目的的影响,对相关模式所指向的不同要求进行一定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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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认罪认罚 罚金刑 量刑建议 犯罪类型 预缴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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