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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不应引起刑事赔偿
引用本文:何志.存疑不起诉不应引起刑事赔偿[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4):71-74.
作者姓名:何志
作者单位:广西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广西,玉林,537000
摘    要:国家刑事赔偿实质是对公权运作与私权维护关系的调整,但赔偿的必须是错案,必须以侵权事实发生和造成损失后果为前提.存疑不起诉案件既不是错案,也不存在侵权事实,不应引起刑事赔偿.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应做到慎刑与慎赔的统一,否则就会造成法制和社会的不和谐,人权保障事业就不能健康发展.

关 键 词:存疑不起诉  刑事赔偿  赔偿确认  人权保障
文章编号:1008-8628(2006)04-0071-04
修稿时间:2005年1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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