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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引用本文:程兆翔,黄晓林.吴明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J].人民司法,1991(4).
作者姓名:程兆翔  黄晓林
作者单位: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程兆翔),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黄晓林)
摘    要:1990年7月27日,贵州省麻江县毕架乡农民陆启军到都匀市坝固区龙场村看会(当地少数民族的一种群众性娱乐聚会)时,与余成荣、杨永兵发生争执,并被余、杨殴打。当时被告人吴明州在场围观,因为吴与余、杨认识,陆误认为是被告人指使余、杨打的。陆回村后,把此事告诉了吴春龙,并叫吴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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