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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秦崇茗,周永福.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J].当代法学,2002(8).
作者姓名:秦崇茗  周永福
作者单位:松原市检察院 138000 (秦崇茗),松原市检察院 138000(周永福)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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