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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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崇茗,周永福.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J].当代法学,20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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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崇茗 周永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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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松原市检察院 138000
(秦崇茗),松原市检察院 138000(周永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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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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