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托儿”困扰执法 |
| |
引用本文: | 黄麟渝.“茶托儿”困扰执法[J].公民导刊,2007(11):48-49. |
| |
作者姓名: | 黄麟渝 |
| |
摘 要: | “茶托儿”虽然都具有“诈骗”和“敲诈勒索”,“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手段,但是客人和“茶托儿”在茶楼是属于消费。消费之后理应“埋单”,它的性质有别于“婚托儿”,用“诈骗”和“敲诈勒索”难以定罪。“茶托儿”狡猾地打了法律的“擦边球”,给执法带来诸多困扰。本期“社会”,一位在执法第一线的公安民警述说了他的困惑和思考——
|
关 键 词: | 茶楼 执法 敲诈勒索 非法占有 “社会” 公安民警 诈骗 消费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