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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托儿”困扰执法
引用本文:黄麟渝.“茶托儿”困扰执法[J].公民导刊,2007(11):48-49.
作者姓名:黄麟渝
摘    要:“茶托儿”虽然都具有“诈骗”和“敲诈勒索”,“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手段,但是客人和“茶托儿”在茶楼是属于消费。消费之后理应“埋单”,它的性质有别于“婚托儿”,用“诈骗”和“敲诈勒索”难以定罪。“茶托儿”狡猾地打了法律的“擦边球”,给执法带来诸多困扰。本期“社会”,一位在执法第一线的公安民警述说了他的困惑和思考——

关 键 词:茶楼  执法  敲诈勒索  非法占有  “社会”  公安民警  诈骗  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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