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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的案件能否以侵占罪批捕、起诉
引用本文:杨波,陈新生,张谦元,卢永红,夏纪红,金石,李萍.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的案件能否以侵占罪批捕、起诉[J].人民检察,2006(13).
作者姓名:杨波  陈新生  张谦元  卢永红  夏纪红  金石  李萍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甘肃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甘肃政法学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副主任、甘肃省检察官协会秘书长,委员、副厅级检察员,所长、研究员,副教授,副科长
摘    要:根据法律规定,侵占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因涉嫌其他犯罪被立案侦查或批捕后,定性改变为涉嫌侵占罪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或者应该继续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批捕和起诉,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并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特邀有关专家学者,围绕“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的案件能否以侵占罪批捕、起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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