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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客体之独创性
引用本文:李伟文.论著作权客体之独创性[J].法学评论,2000(1).
作者姓名:李伟文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著作权客体之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上一个永恒的主题,在理论及实务上都留下许多值得我们研究的空间。本文一方面对比分析了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著作权法及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著作权法“独创性”之涵义及其演进,并进而分析了我国著作权法之“独创性”含义及其在信息时代下对于某些独创性程度较低的作品,尤其是数据库问题所应采取的对策;另一方面,由于独创性之判定是一个个案性极强、极富实践性的问题,本文归纳出一些断定之原则:独创性不同于“新颖性”,“程度”是断定“独创性”之关键所在;唯一的表达方式不是“独创性”等,此外,美国“阿尔泰案例”中所确立的“三步法”也是颇值得我们借鉴的。

关 键 词:著作权  客体  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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