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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兼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构建
引用本文:刘东根.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兼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构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3):68-77.
作者姓名:刘东根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    要:社区矫正试点的法律文件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对管制、缓刑等五类罪犯的监督管理,但这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社区矫正中的行刑任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矫正和安置救济任务应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社会专业人士和团体、志愿者完成。公安机关应该结合社区警务的发展,转变工作思路,完善刑事执行机制,在社区矫正中充分发挥作用。

关 键 词: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  执行机构
文章编号:1672-2140(2006)03-00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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