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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民商法的目的价值
引用本文:岳志强,周会生,刘海安.略论民商法的目的价值[J].法制与社会,2010(2):20-21.
作者姓名:岳志强  周会生  刘海安
作者单位:1. 渤海大学政法学院
2.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3.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    要:价值,依照最简单的理解,可以认为指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这决定于客体的特性和主体的需要。法律的价值司以理解为法律对人的有用性,这主妻体现为法律的目的价值,法理学中将法律价值分为法律自身价值、价值评价标准和目的价值三类,民商法显然也符合这种划分,本文拟只将其目的价值予以阐述。

关 键 词:价值  自由  平等  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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