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民商法的目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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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岳志强,周会生,刘海安.略论民商法的目的价值[J].法制与社会,2010(2):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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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岳志强 周会生 刘海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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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渤海大学政法学院 2.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3.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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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价值,依照最简单的理解,可以认为指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这决定于客体的特性和主体的需要。法律的价值司以理解为法律对人的有用性,这主妻体现为法律的目的价值,法理学中将法律价值分为法律自身价值、价值评价标准和目的价值三类,民商法显然也符合这种划分,本文拟只将其目的价值予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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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价值 自由 平等 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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