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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行为的可诉性
引用本文:张志强,武军林.论检察行为的可诉性[J].前沿,2002(11):122-123.
作者姓名:张志强  武军林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学院法学系,呼和浩特,010000
摘    要:近几年来 ,由于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检察权导致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对检察及其工作人员的检察行为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 ,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 :只有把检察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 ,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现将理由阐述如下 ,供同行批评指正。一、检察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一 )检察权力的本质检察权力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 ,而不可能成为其他权力。首先 ,检察权力不是立法权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力。立法权在我国是高于…

文章编号:1009-8267[2002]11-0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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