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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问题初探
引用本文:皮剑龙.自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问题初探[J].河北法学,1988(2).
作者姓名:皮剑龙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是指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自诉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出现这样一些问题:自诉人能否委托近亲属或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有何权限?其诉讼地位如何?本文拟就这几个问题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一、自诉人能否委托近亲属或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的诉讼代理人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两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者有重大生理缺陷不能亲自进行诉讼的,可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充当自诉人,进行诉讼。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对于自诉人能否委托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的人认为,由于法律对此未作规定,所以自诉人委托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是不合适的。也有的人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那么自诉人同样也可以委托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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