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设立民事一审固定证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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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敢生,宫鲁江.浅议设立民事一审固定证据制度[J].学习与实践,2000(10):6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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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敢生 宫鲁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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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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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民事一审固定证据制度是指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自己所掌握的证据,逾期不能或没有提供就应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以在一审时未提交的新证据为由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对新证据不予审查。也就是说,一审庭审终结后,当事人便不能再提交新的证据,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份数便由此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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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一审固定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 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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