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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订约中的风险负担原则
引用本文:齐爱民,吕光通.电子订约中的风险负担原则[J].法律适用,2005(5).
作者姓名:齐爱民  吕光通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齐爱民),广西大学法学院(吕光通)
摘    要:一、联合国贸法会关于电子订约的规定“数据电文”是《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界定的一个法律概念。示范法第2条(a)项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所谓电子订约就是指以“数据电文”的手段订立合同。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不同,电子订约是通过数据电文订立合同,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特别法律问题。首先,在这种方式中,计算机成为要约和承诺的发出者,改变了传统订约中当事人亲自为意思表示的方式。其次,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是电子意思表示(ElectronicStatement),我国的《合同法》第11条继受联合国贸法会的法律文件将其表述为数据电文(DateMessage),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2002年3月进行的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39届会议上,与会代表就秘书处拟定的暂名为“电子订约公约草案初稿”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其中电子订约中由于通讯故障引发的风险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然而,秘书处在审查关于电子商务的国内外立法和区域立法时,并没有发现就自动化系统本身出错的后果作出规定的任何条款先例。因此,公约草案初稿在目前阶段没有载列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对电子订约中的风险问题,以及解决风险的规则进行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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