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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宅基地使用权为投资的产权纠纷
引用本文:陈以奎.浅析以宅基地使用权为投资的产权纠纷[J].法学,1992(3).
作者姓名:陈以奎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摘    要:城镇房屋建造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即一方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房产投资,与他人合伙建造房屋。由于双方所订立的协议过于简单,房屋建成后,双方为产权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这种因以宅基地使用权为投资而产生的产权纠纷,一般具有下列特征:一是房屋宅基地是城镇国有土地,即宅基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二是争议一方仅以宅基地使用权(有时含建筑许可证)作为房产投资份额,其他建房费用均由他方承担。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该法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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