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在计算年限方面没有法律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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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庆廷,董永强.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在计算年限方面没有法律关联[J].人民司法,2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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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庆廷 董永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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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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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60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20年计算。第29条规定,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死亡赔偿金按5年计算。这两条规定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因此,对于75周岁以上的受害人生前扶养的60周岁以下的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年限,应该计算20年而非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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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害人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年限 计算 社会学解释 无劳动能力 扶养人 死亡赔偿 生活费 法律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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