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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为悦己者闻——由“彭宇”案想到的
引用本文:张杰鸿.法为悦己者闻——由“彭宇”案想到的[J].法制与社会,2010(9):81-82.
作者姓名:张杰鸿
作者单位:厦门市集美区法院
摘    要:本文以“彭宇”案岛引,对司法结论的可接受性的主体进行了一些探讨。对于几个可能成为可接受性的主体的群体——当事人、社会公众、上诉法院法官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逐一进行分析、排除,并得出了可接受性的主体应该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结论,同时指出?司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充满了权衡和判断的过程,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司法结论的可接受性的主体并不排斥司法结论在某些情况下也为其他主体所接受。

关 键 词:可接受性  主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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