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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高某的行为应定受贿罪
引用本文:马丙杰.侯某、高某的行为应定受贿罪[J].河北法学,1998(6).
作者姓名:马丙杰
作者单位:河北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侯某原系某村村委会主任,高某原系该村村委会委员、治保主任。1995年10月份,该村村民任某等人想开煤矿,通过该村村民王某找到村委主任侯某,让其从中帮忙,并答应让侯算一股。侯某又找来高某商量,让高某出面帮助任某等人办矿,高某也算一股。时隔不久,任某等人和侯某、高某、王某在一块商定,任某等人负责煤矿投资、生产和经营管理,侯某、高某等人负责解决煤矿所需场地、交通占山、占地和协助任某建并时办电,此外因无证开采等凡涉及到上级单位到矿找麻烦,均由俱某、高某等人负责交涉。同时商定,侯某、高某、王某可以从每吨煤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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