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新罪名下的替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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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梦婕.“刑九”新罪名下的替考者[J].法律与生活,2016(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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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梦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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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6年1月15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在中国社科院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发生的三起替考案件.这是在替考罪名被纳入《刑法修正案(九)》后,北京首批开庭审理的替考案件.法官对四名被告人当庭宣判:三名替考者与一名被替考者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5年12月26日,小马、小胡和小康因充当“枪手”被监考老师发现并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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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罪名 替考 开庭审理 刑法修正案 区人民法院 招生考试 公安机关 当庭宣判 北京市 案件 社科院 人民币 被告人 中国 小康 枪手 判处 拘役 监考 房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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