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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理性理论与法律论证
引用本文:顾珊珊.交往理性理论与法律论证[J].工会论坛,2010,16(4):154-156.
作者姓名:顾珊珊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关于理性的论述,从亚里士多德、康德到韦伯,都有精彩的阐释,在当代,更有哈贝马斯的创新与突破。“合理性“这一概念从根本上来说是从人与世界的相互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哈贝马斯对于这一现象进行了深人的哲学反思,并做出了理论回应。由于理性是现代性的哲学基础,因此哈贝马斯把着眼点放到对传统理性的批判和改造上。现代法律只有建立在主体互动的交往理性的基础上才具有正当性,或者具体说,法律的正当性来自民主的立法程序,民主的立法的社会基础是交往理性在公共领域的发扬。而法律本身的正当性问题则不容含糊。法律的正当性不仅事关国家的立法、行政,也事关具体的司法实践?由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我们还能看到诉讼纠纷的解决思路。

关 键 词:交往理性  正当性  民主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 and Legal Arguments
Gu Shanshan.Theory of 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 and Legal Arguments[J].Trade Unions' Tribune(Journal of Shandong Institute of Trade Unions' Administration Cadres),2010,16(4):154-156.
Authors:Gu Shansha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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