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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若干问题
摘    要:随着2017年7月《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我国正式确立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从只能支持起诉到可以直接参与到诉讼中,真正从"幕后"走到了"前台",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扩张。但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只是确立了一个大概的框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诸多法律漏洞,其中尤以检察官出庭是否需要检察长授权委托书、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检察机关角色冲突问题、环境违法转向环境犯罪时侦查主体问题等四个核心问题应当首先进行完善,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现阶段的实施和将来的完善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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