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制度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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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瀚阳.数罪并罚制度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J].行政与法,2006(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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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瀚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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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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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对有期自由刑采用的是限制加重原则。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分析,这体现了现代刑法理念不再单纯追求罪与刑之间的均衡和相称,而是在其中引入刑事责任作为罪刑关系的调节器。同时,从刑罚的目的以及社会对犯罪应当承担的责任来看,针对一人犯数罪,限制加重原则比并科原则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只是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对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上限之规定,不太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要求的公正与合理,存在予以适当改革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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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数罪并罚 罪贵刑相适应 限制加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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