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省”对台湾政局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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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伟栋.“精省”对台湾政局的影响[J].台声,19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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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伟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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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8年9月7日,台湾、政院”第三次“精省”,会议通过的《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精省暂行条例”),是“行政院”和‘冶湾省政府”协商与妥协的结果,被称为“行政院版”。由于该“精省暂行条例”增列了13项有关“台湾省政府”监督县市自治的职权,使“精省”后的“省府”仍可能具有“公法人”的地位。为此引起以“废省”为目的的国民党主流和民进党的强烈反弹。9月30日,“立法院”的“法制、内政、财政联席委员会”在首次讨论“行政院”第三次“精省”会议通过的“精省暂行条例”时,就立即删除了“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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