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提出之秘密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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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爱萍,王晓娜.文书提出之秘密保护[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21(2):8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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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爱萍 王晓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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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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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文书提出命令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被全部提交,有利于缓解“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与证据偏在之间的矛盾,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实质平等和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意义重大。但是,文书提出命令的发出隐藏着秘密泄露的潜在风险,其秘密保护范围不明、审查程序欠缺等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与证据法价值、社会道德相冲突。与域外先进经验相比,我国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虽已基本确立,但却未能充分考虑其秘密保护。因此,必须厘清文书提出的除外事由,构建秘密审查程序与判断机制,强化除外事由的证明责任承担,加大秘密保护权利的救济,以充分发挥文书提出命令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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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文书提出命令 证据 秘密保护 秘密审查 权利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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