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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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左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J].法律适用,20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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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左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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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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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确保当事人能够更加快捷地申请国家赔偿,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确认工作是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当事人才可以请求国家赔偿。但由于《国家赔偿法》对确认的规定比较原则,司法实务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因确认迟延等而影响赔偿程序启动的现象,该司法解释就是为解决该问题而颁布的,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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