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堂局长居然会租房住?——渝东南第一贪冉崇华受贿近300万元案纪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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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义,王昌奎,聂堂福.堂堂局长居然会租房住?——渝东南第一贪冉崇华受贿近300万元案纪实[J].政府法制,2009(13):4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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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义 王昌奎 聂堂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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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称“租房局长”的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原局长冉崇华,因利用职权收受贿赂288万余元,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560万余元,经检察机关起诉后,2009年5月6日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90万元、赃款252万余元以及冉崇华和妻子龚良琼共同犯罪所得的一套位于江北区望海花园的房屋。同时,龚良琼因共同受贿,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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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收受贿赂 原局长 租房 渝东南 重庆市黔江区 滥用职权罪 剥夺政治权利 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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