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姻法设置救济制度的情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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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门睿.浅析婚姻法设置救济制度的情理法[J].法制与社会,2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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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门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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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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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就离婚问题规定了三项救济制度,即家庭劳务补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中家务劳动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是新增设的制度,但该三项救济制度的设置本身存在着许多不足,实施中不能根本解决我国离婚案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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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法 救济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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