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为宝鸡检察机关谏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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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国荣.人大代表为宝鸡检察机关谏言[J].陕西检察,2002(3):2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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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国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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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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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检察机关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络,接受人大代表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代表法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有权对有关机关和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联络工作做得如何,是对我们宪法观念、大局观念和接受监督观念的检验。几年来的实践充分表明,加强人大代表联络,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检察工作始终不脱离人民群众,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呼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了拓宽与人大代表联络渠道,让人大代表更多地了解检察工作,接受人大代表监督.按照省院党组的要求,从本期起增设“人大监督专栏”。欢迎人大代表来稿来函,对我省检察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为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提供强大动力。也欢迎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来稿,介绍检察机关尊重代表权利、接受监督,努力维护宪法和法制权威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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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大代表 宝鸡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大监督 检察机关 检察人员 政治素质 法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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