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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税收立法权
引用本文:周丽玉.论地方税收立法权[J].经济与法,2001(11):17-19.
作者姓名:周丽玉
摘    要:现象一:就我国地方政府的收费情况而言,省、地(市)、县、乡(镇)四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都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自定政策收费问题。从收费的批准权限和使用情况看,在所有收费项目中,大约50%是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50%的项目是省及以下级别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征收的。绝大部分的收费项目由地方政府使用。据某省对一地级市调查,1996年共有收费项目226项,总金额3.47亿元;其中,国家规定收费53项,2.43亿元,省政府规定收费25项,4242.82万元;

关 键 词:收费项目  地方政府  所属部门  地方税收  金额  设立  批准  立法权  省政府  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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