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税收立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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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丽玉.论地方税收立法权[J].经济与法,2001(11):1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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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丽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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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象一:就我国地方政府的收费情况而言,省、地(市)、县、乡(镇)四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都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自定政策收费问题。从收费的批准权限和使用情况看,在所有收费项目中,大约50%是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50%的项目是省及以下级别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征收的。绝大部分的收费项目由地方政府使用。据某省对一地级市调查,1996年共有收费项目226项,总金额3.47亿元;其中,国家规定收费53项,2.43亿元,省政府规定收费25项,4242.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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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收费项目 地方政府 所属部门 地方税收 金额 设立 批准 立法权 省政府 普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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