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创制性地方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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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志坚.浅议创制性地方立法[J].人大研究,2001(8):1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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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志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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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大学法律系教授、副主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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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立法法》是规范立法行为的基本法律。本文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和地方立法的实际 ,就创制性地方立法问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一、创制性地方立法的定位。要理解创制性地方立法 ,必须首先要对地方立法这一概念作出界定。所谓地方立法 ,实际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广义的地方立法泛指地方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狭义的地方立法则专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行为。本文的地方立法是从广义立言的。因此 ,所谓创制性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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