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随意担保恶果自负——剖析违法贷款、盲目担保与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失职错误之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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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炜.滥用职权随意担保恶果自负——剖析违法贷款、盲目担保与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失职错误之区别[J].正气,2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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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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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简介:某县水利局副局长王某(党员),兼任本县后河水库指挥部副总指挥。自1995年至1998年的 3年期间,不经集体研究,不作详细了解,便擅自决定用该指挥部移民资金先后为6家企业和 5名个体户进行贷款担保,总贷款额达4759万元。由于多数贷款户未能按期还贷,银行以 连带责任先后划拨了该指挥部移民资金1392万元。纪检监察部门查案时发现,王某在为本 县磷肥厂担保的30万元贷款中,收受了该厂5000元好处费。问:对王某如何定性处理?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利用职权,随意用专项资金担保贷款,应以违法贷款错误定性处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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