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要求公司恢复工作岗位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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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瑞莲.刘某要求公司恢复工作岗位案[J].工会博览,2006(22):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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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瑞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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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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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回放刘某(女)是本市某商业有限公司超市部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2005年1月因身体不适休病假,2005年3月刘某休假完毕到单位报到上班时才得知,2005年2月单位以刘某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调整她的工作岗位为业务部员工。刘某认为单位没有经过她的同意,擅自变更她的工作岗位降低她的工资标准,又未通知本人,她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本人工作岗位,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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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作岗位 公司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 擅自变更 单位 业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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