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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要求公司恢复工作岗位案
引用本文:张瑞莲.刘某要求公司恢复工作岗位案[J].工会博览,2006(22):12-12.
作者姓名:张瑞莲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摘    要:案情回放刘某(女)是本市某商业有限公司超市部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2005年1月因身体不适休病假,2005年3月刘某休假完毕到单位报到上班时才得知,2005年2月单位以刘某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调整她的工作岗位为业务部员工。刘某认为单位没有经过她的同意,擅自变更她的工作岗位降低她的工资标准,又未通知本人,她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本人工作岗位,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

关 键 词:工作岗位  公司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  擅自变更  单位  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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