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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盗窃罪的立法完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本文:王瑞祥.浅论盗窃罪的立法完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的理解与适用[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90-94.
作者姓名:王瑞祥
作者单位: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的规定,在刑法第264条盗窃罪中"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基础上,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行为类型。修正案更加严密了法网,加大了对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了使修正案能够正确实施,文章对盗窃罪增加的行为类型中所涉及的"户"、"凶器"、"扒窃"等相关词语的含义进行解读,并对相关的盗窃类型的法律适用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 键 词:盗窃罪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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