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盗窃罪的立法完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的理解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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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瑞祥.浅论盗窃罪的立法完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的理解与适用[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9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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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瑞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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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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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的规定,在刑法第264条盗窃罪中"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基础上,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行为类型。修正案更加严密了法网,加大了对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了使修正案能够正确实施,文章对盗窃罪增加的行为类型中所涉及的"户"、"凶器"、"扒窃"等相关词语的含义进行解读,并对相关的盗窃类型的法律适用提出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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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盗窃罪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司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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