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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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政.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J].中国人大,1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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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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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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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这次对宪法部分内容的修改,在宪法第六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经过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基本经验,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原理在当代中国的创造性应用。宪法这样规定,对于深化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重要意义。过去长期以来,在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问题上,偏离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原理,脱离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状况,总认为越公越好,越纯越好,急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消灭个体经济和私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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