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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两份工作的工资都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引用本文:詹璐璐.拥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两份工作的工资都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J].工会博览,2013(4):13-14.
作者姓名:詹璐璐
作者单位: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
摘    要:案情回放 季某于2006年12月在B物资公司内退,由B物资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6月20日,季某到A通信公司工作,并告知该单位其为内退人员,保险由原单位缴纳.2011年2月15日,A通信公司与季某协商一致,于当日解除劳务关系.季某在A通信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A通信公司向季某支付的工资未达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未向其支付延时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2011年12月,季某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A通信公司之间建立有劳动关系,要求该单位支付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加班工资、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关 键 词:最低工资标准  双重劳动关系  劳动者  通信公司  物资公司  社会保险  2007年  内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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