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实证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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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鑫,李锦阳.检察机关办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实证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28):107+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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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鑫 李锦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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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2.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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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具有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大、受关注程度高等特点,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从本罪的主体要件、客观要件等多方面,准确把握本罪中"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以及"一般参加者"的区别,区分其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的界限.此外,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通过运用检察建议强化诉讼监督、完善检察官联络室制度等具体措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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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秩序 首要分子 积极参加者 宽严相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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