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聘用通知后拒绝录取用人单位被判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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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顾建国.发出聘用通知后拒绝录取用人单位被判赔偿[J].劳动保障世界,2008(12):3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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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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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收到新单位的聘用通知书后。陆小姐欣然辞去了原单位的工作,不料去报到的前一天却又接到录用单位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陆小姐当即不予同意。翌日,陆小姐仍按录取通知书中规定地的点报到。但单位未给予办理录用手续。陆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因该劳动争议不属仲裁委受理范围,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于是陆小姐一纸诉状将录用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35000余元。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进修中心赔偿陆小姐经济损失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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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录取通知书 用人单位 赔偿 劳动争议仲裁委 聘用 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 单位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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