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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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项谷,姜伟.检察机关参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探讨[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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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项谷 姜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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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20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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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适用于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其它罪名范围可以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条约义务来适当扩展,但当前不应扩展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普通刑事案件.财产范围包括违法所得、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的财物.在诉讼中应区分具体待证事实属性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对犯罪事实采用刑事证明标准,而对违法所得及其范围则采用优势证据标准.检察机关在程序中担任程序启动者、意见审查者和程序监督者,应根据不同角色细化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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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法所得没收 刑事特别程序 法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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