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检察机关参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探讨
引用本文:项谷,姜伟.检察机关参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探讨[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5).
作者姓名:项谷  姜伟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200030
摘    要: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适用于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其它罪名范围可以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条约义务来适当扩展,但当前不应扩展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普通刑事案件.财产范围包括违法所得、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的财物.在诉讼中应区分具体待证事实属性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对犯罪事实采用刑事证明标准,而对违法所得及其范围则采用优势证据标准.检察机关在程序中担任程序启动者、意见审查者和程序监督者,应根据不同角色细化其职责.

关 键 词:违法所得没收  刑事特别程序  法律监督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