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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谋取竞争优势的本质和认定
引用本文:孙国祥.行贿谋取竞争优势的本质和认定[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7(7):65-68.
作者姓名:孙国祥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研究"(项目
摘    要:"两高"通过司法解释将行贿谋取竞争优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契合了现阶段反腐败的现实吁求。行贿谋取竞争优势的本质,表现为行贿人在竞争性的领域,试图通过行贿取得竞争优势进而获得不确定利益。谋取竞争优势与谋取不确定利益的勾连,实现了不确定利益到不正当利益的嬗变。司法对谋取竞争优势的认定,应将其限定在特定的竞争场域和特定的时间段,对为维持竞争优势而行贿,也应以行贿谋取竞争优势认定。

关 键 词:行贿  竞争优势  不正当利益  不确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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