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上如何安排行政没收? |
| |
引用本文: | 熊樟林.立法上如何安排行政没收?[J].政法论坛,2022(4):29-43. |
| |
作者姓名: | 熊樟林 |
| |
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行政处罚法》归责性条款修改研究”(19CFX023)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立法上如何安排行政没收,一直是行政处罚法上的难题,尤其是“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人们一直以“制裁性”为靶子,反复质疑现有的立法安排。从根本上来看,行政没收兼具行政处罚和保安处分的双重属性,二者的区分不在于是否具有制裁性,所有行政没收都具有制裁性。但是,并非所有行政没收都是行政处罚,因为“制裁性”并不是行政处罚的唯一要素。因此,将行政没收从《行政处罚法》中全部予以剔除,并不妥当。但是,反过来将所有行政没收都收入《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条款中,同样也不妥当。较好的立法策略是将行政没收写入《行政处罚法》,但不在处罚种类条款中予以列明,而是另设专章。这可以很好地兼顾行政没收的行政处罚和保安处分的双重属性,也是德国《违反秩序法》第五章的立法逻辑,应作为我国《行政处罚法》未来的修改方向。
|
关 键 词: | 行政没收 行政处罚 保安处分 |
|
|